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岷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甘肃省乡镇企业示范区申报及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和定西市扶持招商引资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工业开发区区位优势和群体优势,鼓励、吸引县内外国营、集体、私营和个体投资者在工业开发区兴办工业企业,加快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建设的原则是:事实就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规划,有序发展,依托岷县中药材、洋芋、草畜、水电、矿产五大资源优势和“千年药乡”、“岷归”品牌两大金子招牌,加快产业开发步伐,加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全力打造工业发展平台。

第三条进入工业开发区的企业,要以工业项目为主,禁止非工业项目进入工业开发区,已进入的非工业项目,企业要积极论证新上工业项目,无力承建的企业要限期拆迁,由管委会重新安排工业项目。

第四条要加强对开发区内的道路、桥梁、水渠、电力、通讯线路及绿化带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管理,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各类企业。

第二章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建设管理

第六条县政府对工业开发区实行直接领导。开发区管理委会员会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发展。

第七条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开发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美化区投资环境,研究制定开发区发展、管理、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和论证、储备一批依托产业开发项目;

3、负责开发区重点建设项目的考察、论证,分析区内经济运行情况,调整优化发展思路,完善政策措施。

4、行使开发区各项管理职能,定期向县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建立年检报告制度。

5、强化服务意识,全方位为区内企业搞好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特别要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企业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区内企业排污治理、技术改造、水费征缴、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八条凡申请在开发区兴办企业的项目业主必须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经济计划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报告和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城建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核发的“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报县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企业占用临近未纳入规划的边角地面积,事先应提出申请,否则,由县国土部门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九条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50年,试用期满后如继续使用,可申请续期,经报批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开发区内各企业要按时限要求及时缴清土地出让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证明,县政府依法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企业申请,管委会协调,银行转贷解决;对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将诉诸法律依法解决。

第十一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企业在使用期间可合资或独资经营,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第十二条区内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规划要求和界定的面积施工,不得超出四址范围。

第十三条凡按企业申请项目划定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却因项目论证不准,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资金运作困难,需要转让土地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研究批准后方可登记实施。

第十四条区内建设用地,从出让之日起一年内未动工修建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用地,予以收回。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依法出让了建设用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及相关证照颁发。

2、国土资源、城建环保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优先办理选址、环境评价手续,落实治染、治污措施。

3、特种行业主管部门优先办理与投资项目的有关各种手续,按有关规定依法减免有关手续费用。

第十六条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兑现国家和省上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区内企业,从建成投产或经营之日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按国家和省上财政体制及税制,属县上留成或独享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其税收5年内全额拨付企业作为技术创新资金。企业持纳税凭证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开发区企业工作的,可从县“人才工程统筹资金”中给与补助。具体标准为:本科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专科生一次补助800元,中专生一次补助500元,县人才交流中心负责为其办理人事档案,档案工资记载、职称资格考核管理等人事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区内外来投资者,可在县内选择子女就学学校,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时,免收借读费。

第二十条凡符合我县资源开发导向,并经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复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进入开发区筹划期间起,根据项目规模和社会效益,可纳入扶贫计划,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取消企业的用水超计划加价;取消劳动力个人档案管理费;取消对外招商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费;取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抽检产品、商品收取的质检费;减免县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性自用房建设时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凡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三年的试经营期,期满后纳入正常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县直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向区内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实行企业负担监督卡制度。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县监督、物价等部门为区内企业发放“负担监督卡”,明确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应承担的合理费用项目及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收取行政负担卡以外的费用,不得随意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对投资客商新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资料齐全的最迟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并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对来开发区投资的经营者,金融部门优先协调和安排投资专项贷款。其中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性计划,并优先协调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第二十六条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损坏桥涵;严禁随意在临堤、临渠边开口行驶车辆。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所有进出开发区的机动车辆都必须在道路黄线内行使。铁轮车、履带车、超载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开发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九条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区道路上打场、晒药、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严禁利用道路边沟排放污物,防止损坏和污染道路,确保道路畅通。

第三十条各企业临街墙面应保持洁净,不准乱写、乱画。在道路两侧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标语等,必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批准,由管委会统一规划,确保开发区景观协调。

第三十一条严禁企业和个人在水渠边上挖掘、采沙、打井、爆破、取土、开垦种田,搭建临时建筑物,堆放阻水物体。

第三十二条对水流不畅的区段要及时检查、清淤除碍,发现隐患提前加固,确保开发区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十三条开发区主干道两侧六米宽地面为绿化带,各企业都要按照谁种、谁有、谁管护的原则,实行门前三包,提倡企业在门前、厂后绿化,院内修建花园、花圃、种植花卉,扩大绿地面积,保护树木花草,使开发区有一个良好、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十四条开发区物业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以上条款,根据《甘肃省公路路理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使用开发区土地的企业都必须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总体规划,根据出让的面积和界定的四址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期限变更。

第三十七条根据《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对在路面上抛弃泥沙、砖石、垃圾、铁屑、玻璃等物品,造成路面污染的,每平方米赔偿20元;油漆、涂料等建筑材料污染路面的每平方米赔偿100元;对酸碱性化学液体、汽油、柴油等油脂类腐蚀路面的每平方米赔偿50元;对污水、废水污染路面的每平方米赔偿10元。

以上依照《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拒不接受罚款,且态度恶劣,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岷政发〔2002〕30号文件“关于印发《岷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停止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岷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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